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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制度点赞

2017-02-20 09:23: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益 有利 有理 有据 有度

——为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制度点赞

□ 刘三江

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制度改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多数支持,少数质疑,也有非议。避开喧嚣纷扰,冷静理性思考,笔者认为这项改革很好很给力,应当为之点赞。

好在有益。改革是否正确,首先要作价值判断,即改革让谁受益。显然,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全社会将共同受益,共享改革红利。标准是人类实践经验和科技成果的结晶,标准化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传播共享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最佳秩序和最佳共同效益。公开国家标准,其内含的信息、经验、知识、技术将在更大范围更加顺畅地传播、推广、应用、共享,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减少全社会的学习成本、生产成本、交易成本,一方面深化社会分工与专业化,一方面增进社会协调与合作,从而促进生产效率、贸易便利、产业发展、科技进步、质量提升等等,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社会全体成员均将从中受益。

好在有利。改革是否合算,还要权衡成本收益、利弊得失。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益性国家标准是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属于市场机制失灵、由政府主导供给的产品,它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技术制度,具有投入少、成本低、收益高、受益广的特性。这个成本收益账虽然难以精确计量,却有不少的例证,如美国国防部曾经估算,在制造弗吉尼亚级核潜艇过程中,仅2700万美元的零部件标准化投入就节约了7.89亿美元成本,投入产出比为1∶29,这还不包括提早10年交付舰艇等间接效益。政府花少量的经费投入,所形成的标准成果免费公开,产生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不失为一笔合算的买卖,也是公共财政效益最大化的应有之义。同时,免费公开不会损害参与标准制定者的权益,也不妨碍标准出版机构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这与法律类似,立法机关公开法律信息,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出版社出版发行法律文本。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社会广泛受益,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是较优的决策。

好在有理。改革是否科学,必须符合基本逻辑。此项改革的关键点在于免费公开与版权保护的关系,质疑者和反对者也主要纠结于此。其实,免费公开与版权保护虽有联系,但根本上是两码事。公开,只是国家标准文本、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公开,供公众快捷获取和在线阅读,并未允许随意下载、编辑、修改、复制、出版、发行等等,本质上不影响标准制定者和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免费,只是公开信息环节不收费,并不像有质疑者理解的那样标准免费,信息公开免费不等于标准免费,获取正式出版的标准当然需要付费。进一步分析,标准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使免费公开乃至今后可能的标准免费,也仅仅是版权所有者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而已,这不影响其仍然享有标准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权及其他财产权。至于可能影响标准出版者利益的问题,这属于作为版权所有者的标准制定机构与经其许可行使复制发行权的出版机构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可协商妥善解决。出版机构当自我革新,从标准深加工和技术服务等方面拓展新业务,而不是固守现有格局。

好在有据。改革是否合规,须于法有据。从免费公开看,不同于国外的民间机构,我国国家标准制定机构为政府所属机构,标准制修订经费来自公共财政投入,公共行政所形成的标准信息原则上予以免费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和要求。从版权保护看,关于国家标准版权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一些争议,我国标准化法和著作权法对标准版权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标准受版权保护已是普遍共识。按照国际惯例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标准版权归属于标准制定机构,而标准发表权是标准版权的内容之一,标准信息免费公开应当视为版权所有者对发表权的一种处置,这种处置是合法合理的。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符合法理,于法有据。

好在有度。改革是否可行,需要系统周详设计,把握好推进的次序、节奏和力度。从国家标准公开方案看,公开范围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照执行,涉及采标的则强调遵守相应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特别是不包括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很好地把握和处理了公与私、国内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公开方式限于官方网站公布、在线免费阅读,是有所保留和受控的,妥善处理了标准信息公开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公开步骤分阶段进行,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可见,改革措施是有节有度、稳妥审慎的。

(作者系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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