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包装袋标注“最佳” 超市赔偿500元

2017-02-17 13:49:14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在超市购买的黑木耳包装上标有“最优、最佳”的宣传语,郭某以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上海城市超市(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决退还价款80元并赔偿郭某500元。

2016年6月4日,郭某在被告城市超市公司购买 “精缩秋木耳(黑木耳)1盒,单价80元。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有“采用中国黑木耳最优产地、我国最佳的低温型食用菌生长区”的宣传语。

郭某认为,该宣传违法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城市超市公司退还货款80元,赔偿500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元。被告同意退还货款80元、赔偿500元,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城市超市公司销售的黑木耳在外包装上使用“最优”、“最佳”等用语,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价款80元,原告退还“精缩秋木耳(黑木耳)”一盒(如不能返还按照相应单价扣减价款),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