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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异地盗刷2万 银行被判担全责

2017-02-20 22:53:42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消费者的银行卡未离身,却遭异地盗刷,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4月,哈尔滨消费者张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路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5年10月21日零时许,张某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徐州贾汪支行通过ATM机进了3笔取款转账交易。接到银行卡消费短信通知后,张某一惊:“我人在哈尔滨,卡在我身上,大半夜的怎么会在千里之外的徐州发生银行卡交易?”张某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了,立刻向银行电话挂失并于1时左右到公安机关报案。

之后,张某找到中国银行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张某将银行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被盗刷的损失20691元及其他损失5000元。

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国银行徐州贾汪支行的3笔ATM机交易,并不是通过诉争借记卡进行的,而是伪卡交易,说明中国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中国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诉争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银行赔偿消费者存款损失20691.6元。

银行不服,于2016年7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储户享有使用银行卡存取款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不能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责任。银行在保证储户存取款自由时,也负有对储户的相关信息不外泄及保证资金安全的义务。现消费者的银行卡内存款在本人不知情时被盗取,没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本人支取,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本人泄露了相关信息导致存款被盗取,张某在第一时间报警,并电话挂失与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已尽到了储户的相关注意义务。

本案泄露银行卡信息的举证责任在中国银行,其在无法证明张某有过错,导致银行存款被盗取的情况下,应从自身的交易安全上查找原因和改进,由此给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理应负责赔付,在承担责任后其享有追偿权。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中国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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